| 关于公布2008年度企业养老、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和比例 的通知
东劳社[[2008]23号 签发人:温龙亭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鲁劳社函[[2008]18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
职工本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根据省统计局2007年度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844元。2008年4月1日起我市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企业养老、生育保险最高按5715元/月,最低按1143元/月的标准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905元/月。
二、缴费比例确定
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城镇各类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28%的比例执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执行20%。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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