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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办函[[2006]99号)
时间〖 2008-5-5 15:08:12 〗 | 浏览次数〖 585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办函[2006]9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省厅成立质量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指导全省质量普查评估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通知》的质量普查工作的对象、内容、要求及评估标准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安排,我省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分为四个步骤进行:

  (一)8月底前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按照《通知》中附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填写评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二)从8月底到9月中旬,按照隶属关系,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鉴定所(站)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市属鉴定所(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9月底前各市将检查情况总结和各鉴定机构评估表和优秀职业技能鉴定所()及优秀工作者推荐表报我厅。

  (三)10月上、中旬省厅组织对市属部门进行抽查。

  (四)1021日前将全省检查评估情况报国家劳动保障部。

  三、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中,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对达不到标准的,暂停其业务,并限期整改;对长期没有开展工作、不具备与其承担的业务相适应条件的,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劳动保障部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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