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首 页 专题报道 图片新闻 民政互动 论坛交流 网上办公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政策问答 | 下载中心 | 视频在线 | 民政互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时间〖 2008-5-20 10:40:58 〗 | 浏览次数〖 623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关闭窗口
上网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2010
地址:中国东营河口海宁路287号 邮编:257200
电话:0546-3658595 邮箱: main@hklbj.gov.cn QQ: 2687828
页面执行时间:3,840,468.000毫秒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