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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流动核准 |
| 时间〖 2008-5-21 15:58:32 〗 | 浏览次数〖 718 〗 |
职工流动核准 一、依据 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 二、办理条件 夫妻两地分居的; ⑵国家干部调动,配偶需随调的; ⑶军队干部配偶符合条件经批准随军的和军队干部转业配偶需随调的; ⑷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且本地无法调剂的特殊技艺人员及其配偶; ⑸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⑹其他特殊情况需调入的。 符合上述调入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需提交材料 1、《流动人员情况审批表》、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调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调动联系(流动)函》;流动需迁移户口的,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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