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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股法规条例 |
| 时间〖 2008-5-21 16:03:10 〗 | 浏览次数〖 710 〗 |
管理股法规条例 一、 职工流动 执行鲁劳发(1998)75号《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职工在本区内的企业之间流动,由其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同意后由劳动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由区内调往区外的劳动部门同意后办理转移手续。 3、市内其他县区调入区内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转移手续。 4、由市外调入本市的,劳动部门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交市劳动部门审批后办理转移手续。 二、 企业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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