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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办理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
| 时间〖 2008-5-21 16:06:48 〗 | 浏览次数〖 627 〗 |
怎样办理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一、办理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第9号令),山东省劳动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鲁劳社〔2002〕31号),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劳社[2001]91号)。 二、办理程序 1、区直企业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资集体协议》(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后,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2、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后,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3、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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